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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畜牧科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一、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及组织原则
院学术委员会是本院学术方面的权威组织,是院长实施学术领导的科学技术评议、咨询、参谋和审议机构,在院党委会和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本院科研方向的宏观决策及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致力于发挥专家在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活动。
院学术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政治上必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学术上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1、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向院党委、院长提供本行业主要科研业务领域的国际国内发展态势报告,及其他科技活动方面的信息分析和报告。
2、负责对院承担的国家、省部级重大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议、评估。
3、负责对重大项目和对外合作项目内容及合作协议的审定工作。
4、讨论院领导、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其他部门提出的有关科技问题。
5、负责评议或向上级部门推荐新疆畜牧科学院科技进步奖的请奖项目和等级。
6、协助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职称评审中的业务审核工作。
7、向院党委推荐本院优秀专家、政府特贴人员及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
8、学术委员会有责任对重大项目内容及其主持人和主要执行人人选进行审核。
9、负责与博士后工作站相关的科研业务、进出站人员业务水平及客座研究员资格审核和学术把关工作。
10、根据科研、推广、开发工作需要,提出科研体制改革和人才培养建议。
11、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与学术活动。
三、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及产生
1、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机关管理部门和分管科研的领导及其院内知名专家担任,其人选经党委会讨论后,由院长聘任;秘书长由主任提名,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产生。
2、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各研究所、中心学术委员会推荐本单位学术水平较高、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和吸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中级职称科技工作者,本人同意,经院党委会讨论同意后由院长聘任;聘请相关学科的知名专家或国内外学者担任兼职或特邀委员(含博士后工作站客座研究员),经院长提名,本人同意,院党委会讨论同意后由院长聘任。
3、为了便于行使学术领导职权,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有院、所业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以利于工作的开展。
4、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所、中心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5、委员在任期中违反学术道德、不履行委员职责的,主任委员有权解聘;委员在任期内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可酌情予以解聘。
6、院学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院科管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处理。
7、学术委员会下设畜牧、兽医、草原与生物技术四个专业委员会,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学科组,承担学术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事项的审议、评定、咨询,参与科研项目管理学术把关工作,并对学术委员会负责。
四、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必须参加院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对讨论的问题有同意、不同意和保留意见的权利。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对本院以及院学术委员会的发展提出积极性建议的义务。
4、有接受并完成院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工作的义务。
5、有在学科上带头、促进本学科的发展、培养学科接班人的义务。
6、有广泛联系广大科技人员,起到桥梁作用的义务。
7、对须保密事宜负有保密的义务。
五、院学术委员会活动
1、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六月、十二月定期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主任提议,学术委员会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审议和咨询,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
2、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必要时或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专家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但列席人员只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3、院学术委员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进行表决;除法律、法规和畜牧科学院规章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
4、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对某类学科的特殊问题或专业性很强的重大学术事项,经主任批准,由学术委员会授权专门委员会或专家组进行评审。
六、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经费从院改革与发展基金中支出。
新疆畜牧科学院学术委员会
二OO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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