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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畜牧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积极配合我院“二次创业”战略的实施,保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有关政策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此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二条
成立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成员由组织人事处、科技管理与国际合作处、计划财务审计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的协调联系工作;按照院重点学科、专业的发展方向和博士后指导导师确定的研究课题,制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计划;审核科研经费使用计划,与科技管理与国际合作处和有关专家考核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项目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对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供院领导研究和决策。
第三章 招 收
第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条件:
1、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
2、能利用先进的理论与技术,解决重大项目中的关键技术环节和难点,有一定的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能力。
第五条 对自带课题、项目申请进我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创新性研究和开发的博士,可优先招收。
第六条
为保证博士后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院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与相关流动站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联合培养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招收程序:
1、符合条件愿意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向院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
①《博士后申请表》;
②《专家推荐信》2封(含导师一份);
③
提交个人已发表论文及博士论文摘要、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交国家留学服务中心的学位认证证明)或获得博士学位单位学位办出具的学位授予证明(一式一份);
④ 体检合格证明(限三甲医院)(一式一份);
⑤ 留学回国人员另须提交我驻外使馆教育处提供的证明信。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的博士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应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2、院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根据自治区人事厅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的博士后招收计划,会同有关专家对博士后候选人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议评审,全面考察申请人的思想品德、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等,并提出评审意见。
3、拟定招收人选经院务会议审定后,报自治区人事厅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批复后向申请人发出招收通知。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工作站,工作站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合同管理的办法。工作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研究课题及主要内容、拟解决的关键技术及要达到的目标、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工作合同书将作为对博士后进行考核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在站管理
第九条
依托管理的研究所(中心)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科研项目由指导导师负责。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是国家正式工作人员(但不列入我院正式编制),享受正式职工的同等待遇,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有权申请科研项目。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积极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第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由于研究项目进展等原因,要求延长期限的,由本人和指导导师提出申请,专家评审小组确认,经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内工资由所在的项目组承担。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其研究成果、专利等归新疆畜牧科学院所有,可作为主要完成人署名。至少发表SCI、EI、SSCI文章一篇,以“新疆畜牧科学院”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署名。协议另有规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工作站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或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报到进站后两个月内,在指导导师的协助下,完成科研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并做开题报告。经专家评审小组评审确定后,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与博士后签订工作合同书。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考核,分为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它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第十六条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五章 期满出站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递交出站申请后,院学术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听取博士后的工作汇报,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离站前,应将研究项目的开题计划、设计、执行情况、记载、数据、照片、样品、原始材料等相关资料,交依托管理的研究所审查后交院存档管理。同时向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成果和论文等书面材料,填写离站总结鉴定表并做专题汇报。
第十九条 对取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国家发明专利等以上奖励和科研成果,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SSCI索引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我院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工作安排按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出站时要按期退出住房、清理移交财物。
第六章 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年薪总额5万元标准发放(含原工资),每月发放月工资的90%,
10%在期满考核合格后发放。其年薪从院长基金中支付。其他待遇如课题津贴等按照院、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乌鲁木齐市无住房的, 院提供住房一套,并配备基本生活设备。房租及水电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建立社会统筹保险,并办理一切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康档案。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启动经费不低于5万元,由院、所及项目组共同承担,依托管理的研究所(中心)进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月薪按照规定的发放金额由院计划财务审计处按时拨付给博士后依托管理的研究所(中心),由研究所(中心)负责发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疆畜牧科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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