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学习制度
第一条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依法办事;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熟练掌握会计业务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了解报帐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根据业务需要进行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报帐单位财务状况全貌。
第二条 每周三上午集中学习。学习内容包括新出台制度、相关政策、文件等,通过集中学习,领悟实质,达成共识。
第三条 进一步加强会计电算化业务知识的学习,正确掌握微机的使用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微机的应用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微机在会计核算方面的作用。
第四条 严格履行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坚持每周五下午会计中心内部对帐制度。在核算方法和核算口径上多沟通、多交流、多请教,确保方法、口径一致,确保各类报表的规范统一汇总上报。
第二章 勤政、廉洁制度
第五条 树立勤政廉洁、爱岗敬业工作作风,严格依法、依制度办事,做好我院财务工作。
第六条 热情接待办理业务的报帐员及其他人员,做到语言文明,大方得体,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会计中心工作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尽可能地为报帐单位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使用文明语言,不得故意刁难单位报帐员,对符合规定的业务要及时办理,不得无故压单、压票。对不符合规定的业务要耐心细致地解释,提出符合规定的要求,明确办理的方法和步骤。
第八条 会计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岗位、职务之便违反规定支付人情款。不得接受报帐单位吃请或以任何形式接受馈赠和礼品。
第三章 财产清查管理和监督控制制度
第九条 每年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房屋建筑物、交通通讯工具、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进行清查;对各类应收、应付等往来结算款项要查明原因,督促单位及时清收;检查在建工程是否经相关部门批准,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招标书等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对于报帐单位开支(含拨付、借款)1万元以下由中心会计审核;1-5万元由会计中心主任审核;5万元以上报主管院领导审核。严格控制与监督,不得超越权限违规操作。
第十一条 中心和各报帐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会计中心工作人员要严守会计中心和报帐单位的财务秘密,不得向外单位和无关人员透露信息。
第十三条 会计中心工作人员不得相互交流报帐单位收入、支出、资金等重要财务信息,防止泄露财务秘密。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要严格管理操作密码,不得向他人透露,离开计算机时应及时退出财务核算软件,防止他人浏览所管单位的会计资料。
第十五条 会计中心工作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未经有关领导同意,无权将各类汇总统计数据给报帐单位以外的部门及外来人员打印、拷贝。防止数据泄密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必须在自己的计算机中保留报帐单位的各类数据,会计移交时,作为电子档案移交,不得向无关的单位、个人拷贝。
第五章 货币资金控制制度
第十七条 单位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当天(最迟不超过收款次日)足额缴存单位帐户,不得坐支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八条 各报帐单位的帐户不得代管其他部门的任何资金,防止其他部门在此形成小金库。
第十九条 加强银行票据的管理,出纳负责购买、保管、领用、核销,并设立登记簿进行备查登记。银行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个人印鉴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所有印鉴和银行票据。
第二十条 会计除核对单位总帐、明细帐、银行存款帐外,还应及时与出纳核对银行存款,保证银行存款帐帐相符。
第六章 凭证审核
第二十一条 会计中心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严格的凭证审核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二条 会计对原始票据进行审核、制证,任何环节发现凭证不合法或手续不全,有权拒收或退回凭证,对有争议的凭证,及时向会计中心领导请示,再作处理。
第七章 财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会计中心人员要自觉维护办公室内公共财产的安全,如有损坏,视具体情节由损坏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掌握计算机的正确使用方法;规范操作,下班或离岗前,要及时关闭计算机及其他电器。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计算机上安装游戏软件,严禁无关人员上机操作。非经同意禁止用来历不明的软件在计算机上拷贝文件。确实需要安装的软件须经会计中心领导同意后,由网络管理员统一安装。应定期查、杀计算机病毒,以防止计算机病毒传播,保证计算机系统安全。
第八章 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会计中心人员事假、病假及出差,应遵照院机关统一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临时不在岗位须告知会计中心主任并安排好工作,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书面报告会计中心主任批准。
第二十七条 以会计中心名义向上级报送的任何报表,须征得会计中心主任的同意后,方可报出。
第二十八条 外系统、外单位向会计中心索取任何数据资料,应首先报告会计中心主任,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数据,所提供的数据不得扩大范围。
第九章 值日制度
第二十九条 会计中心工作人员轮流值日,值日人员负责打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干净整洁,保证室内饮水正常供应,设备设施摆放整齐。
第三十条 值日人员每天负责检查计算机、电器及其他电源是否关闭,督促会计人员关好机器,下班时要关好所有门窗,以防风雨侵入,损坏机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起执行,由院计财审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