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属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 院档案室和院计财审计处共同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 各单位所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档案室应当按规定时间接收。
第二章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第六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决算审计报告,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人员交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七条 各单位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第八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按其形成特点和形式,采用形式(名称)——年度分类法。按形式(名称)分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其他四类,每个类别再按年度分开。
第九条 会计凭证的整理立卷。将记账凭证连同所附原始凭证、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去掉金属物,加上封面封底不超过1.5厘米为一册,装订成册。装订时,以上边和左边整齐为准,右边和下边要求折叠整齐,用棉线在左上角装订,并用纸包封装订角,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立卷人加盖骑缝章。一册为一卷。会计凭证案卷封面应写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本月共几册、本册是第几册,记账凭证的起讫编号、张数,保管期限,档号,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立卷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会计账簿的整理立卷。按照账簿的种类按年分别立卷,一本为一卷。会计账簿案卷封面应写明单位名称、账簿名称、所属年度、卷内张数、保管期限、档号,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立卷人签名或盖章。账簿封面应写明以总分类账户命名的账簿名称,几个总分类账户合订为一本的,应分别写明几个账簿名称;一个总分类账户分订成几本的,除写明账簿名称外,还应标明本账户共装订成几本,该本是第几本。账簿扉页上的“账簿启用表”应按规定逐项填写,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对已经注销的卡片式账页(如固定资产卡片等),应于年终集中组卷。
第十一条 财务报告的整理立卷。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应分别装订立卷,一本为一卷。财务报告案卷封面应写明单位名称、报表名称、所属年度、卷内张数、保管期限、档号,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立卷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其他类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其他类会计档案要认真收集、审查、核对,并分别进行整理立卷。案卷封面应写明单位名称、材料名称、所属年度、卷内张数、保管期限、档号,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立卷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案卷后应附备考表。卷内若有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可在备考表上说明。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将整理立卷的会计档案分别装入卷盒(视其厚度,一个盒子可装一卷或数卷),卷盒形式要统一、整齐、美观。
第四章 会计档案案卷的排列与编号
第十五条 会计档案案卷应当按照内部机构——类别——年度的顺序进行排列,并分别编小流水号。
会计凭证类: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事业、企业、基建等机构的顺序排列,在一个机构内按1—12月份顺序排列。
会计账簿类: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事业、企业、基建等机构的顺序排列,在一个机构内,按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账、辅助账的顺序排列。
财务报告类: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事业、企业、基建等机构的顺序排列,在一个机构内,按年报、季报、月报的顺序排列。
其他类: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事业、企业、基建等机构的顺序排列,在一个机构内,按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人员交接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材料的顺序排列。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应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七条 移交本单位档案室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室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十八条 会计档案按类别分柜存放。每类再按年度顺序依次排列,并编制系统完整的案卷目录等检索工具,以便查找和利用。
第十九条 保管会计档案应当严格执行安全保护制度,配置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设施。
第二十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外单位查阅会计档案,需持单位正式介绍信,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 采用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档案,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磁性介质备份数据软盘必须贴上保护标签,装入盘套,放进硬盒,存放在安全、洁净、防热、防潮、防磁的场所。随计算机配置的操作系统、各类应用程序软件以及购买的商品化会计核算系统软件和以上软件的备份磁盘,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交接双方应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档号、册数、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具体见附表。
第六章 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四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档案室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档号、册数、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室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项目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计财处和档案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序号 |
档 案 名 称 |
保管期限 |
备 注 |
一 |
会计凭证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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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各种会计凭证 |
15年 |
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传票汇总表 |
二 |
会计账簿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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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总账 |
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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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 |
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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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账 |
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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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 |
5年 |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
三 |
财务报告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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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事业单位决算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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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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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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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会计移交清册 |
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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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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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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