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新文明委(2011)7号《关于命名一批届满复验合格自治区文明单位的决定》,经自治区区直机关工委组织测评验收,新闻媒体公示,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核,畜科院第三次复验合格,被命名为自治区文明单位。
三年来,全院各族干部职工以“新疆精神”为引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创建活动,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以优异的工作成绩继续保持了荣誉。自治区文明单位,是自治区各种荣誉称号中综合性的最高荣誉称号,是对我院精神文明创建和各项事业的肯定。今后,我院将更加广泛深入、扎实有效地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