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或咨询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的咨询作用,规范专家行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或咨询专家(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简称“科技厅”)相关管理部门认可并备案的人员。
第三条 专家参加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项目立项评审、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等项目评审或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专家管理
第四条专家遴选的范围:从区内外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和工程技术实施及管理工作的高层次科技人员中遴选。
第五条专家入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学术水平和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
3.热心为新疆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政府职称管理部门认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财务、管理等人员。
4.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总监(总工)及主要负责人;创投机构、孵化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行业协会(学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等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自治区科技经费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中主要从事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家优先入选
1.两院院士。
2.组织过国家项目的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及重点项目负责人,中组部“千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3.获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完成人(排名前五名)和获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4.长江学者。
5.具有突出贡献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6.具有丰富经验的科技管理专家和大中型企业总工程师。
7.银行信贷、风险投资等机构中,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通过“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推荐、资格复核、备案等环节,确定为“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或咨询专家”。
第七条科技厅建立“自治区科技计划评审或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对专家基本信息、信用等进行动态管理。
增补机制:专家库每两年增补一次,符合条件的经遴选进入专家库。
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调整出专家库。
1.有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的;
2.工作严重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不服从管理,组织纪律性较差的;
4.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被调整出库人员,永久取消入库资格。
第八条 在组织开展评审或咨询工作聘用专家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的比例,合理、公正地在所需专业领域不同类型的专家中选取,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随机原则:应依据要求和条件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二)回避原则:在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时,与被评审方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评价公正性的其他关系的专家不得选取;
(三)统筹原则:不能满足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组成条件时,应统筹考虑专家代表性的平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专家被邀请参与项目评审或咨询活动等,对不适宜参加的,专家可提出申请。
第十条专家进行独立评审,提供技术服务的最终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任何人不得对专家施加强制性或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技术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专家有权了解技术服务活动目的,认为技术服务所依据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专家有权直接向科技厅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专家有权接受科技厅或专业机构支付的一般性技术服务报酬,专家报酬的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专家应本着对科技厅和专业机构负责的态度,仔细审查资料,通过质询,对资料或实施现场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意见建议,对自己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三条专家必须对评审或咨询的过程、内容、结果及评审或咨询对象的技术或商业秘密保密,不得扩散和外泄,如有泄密,依法追究其责任。无法履行保密义务的,应当告知评审或咨询组织机构,视为放弃评审。
第十四条项目评审或咨询过程中,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1.是申请人或者参与者近亲属的;
2.自己同期申请的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3.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4.与申请人或者参与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十五条通讯评审或咨询专家在评审或咨询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1.故意将与评审或咨询有关的信息让申请人、其他人知晓的;
2.未采取必要保密措施,致使申请人、其他人知晓与评审或咨询有关的信息的;
3.科技厅认定的其他非法披露行为。
第十六条会议评审或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1.未按规定时间和范围披露通讯评审意见的;
2.披露会议专家讨论意见等评审过程的;
4.在资助决定作出前披露会议评审结果的;
5.科技厅认定的其他披露行为。
第十七条如无特殊原因,专家在整个评审或咨询会议期间不能离会,中途离开须征得评审或咨询组织机构同意。专家不得收受被评审或咨询单位的各种报酬和馈赠。
第十八条专家存在违反评审回避和保密规定的情形,将依本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参与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参与该项目的申报。
第二十条一经发现专家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