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科技资源配置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从机制上约束和规范科技计划相关主体行为,根据科技部《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参照《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信用管理范围为自治区本级支持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贯穿于管理全过程,在科技计划管理的立项、预算、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中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第三条科技计划信用是指从事科技计划活动人员或机构的职业信用,是对个人或机构在从事科技计划活动时遵守正式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能力和表现的一种评价。
第四条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对象是参与和执行自治区科技计划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推荐单位、承担委托任务的专业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评估评审专家等。
第五条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应充分尊重科技活动自身规律,有利于形成科技界自我约束与自我调节机制,保护科技创新主体积极性和合法权益,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通过奖惩机制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技经费管理等有机结合,协调一致。
第六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制定和发布科技计划信用评价标准,发布相关信用纪录信息。科技厅相关管理部门获得科技厅授权,是科技计划信用管理部门,负责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接受科技厅授权的机构监督。
第二章 记录内容与评价标准
第七条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内容包括相关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基本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执行科技计划任务相关的信息,包括:科技计划任务的类型、名称、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参与方式等。
第九条良好行为记录指相关责任主体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中期评估、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履行承诺义务,遵守科技管理规章制度、科研道德规范,如期圆满完成其正式承诺内容的守信行为。
第十条不良行为记录包括过失行为纪录和失信行为纪录。
(一)过失行为,指由于项目承担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预测失误、风险估计不足、管理不力、监管不严、措施不当、不尽责等主观因素,造成项目没有实施完成,甚至导致项目被撤销、验收未通过的行为。
(二)失信行为分为科研失信行为和管理失信行为:
1.科研失信行为指违反科技界公认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如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伪造或不按规定移交相关档案等。
2.管理失信行为指违反科技管理工作准则的行为,如瞒报或谎报重大事件,恶意串通、行贿,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任务且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纪律等。
第三章 管理实施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包括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和行政处置。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依托“自治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数据库”(以下简称“信用库”)登记科技计划信用信息,显示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级别。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实名向科技计划信用管理部门举报在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中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管理失信行为及过失行为。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者根据各自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中的职能分工,在职责范围内监督和报告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状况,依据相关责任主体的正式承诺、科技界公认的行为准则以及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中期评估、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价等各个阶段的专家意见、查实后的举报信息等,客观记录相应的信用信息并录入“信用库”。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主体应协助科技厅进行信用调查、记录及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部门根据信用记录与评价标准(附后)在“信用库”对相关责任主体按照良好、一般和差三个级别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科技厅通过奖惩机制将相关责任主体科技计划信用贯穿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对于信用良好的给予相应奖励,对于信用一般的采取提醒和警示,对于信用差的采取相应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经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布并给予严厉惩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管理方式如下。
(一)信用评级为“良好”的,在征集重大项目需求和凝练重大科技项目时优先采纳其意见建议,在同等条件下,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推荐单位优先选择其承担或推荐科技计划项目,对专业机构优先选择承担委托任务。
(二)信用评级为“不良”的,自信用评级生效之日起,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警告,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任主体为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的,中止其项目,停拨其所有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1~3年国家或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资格,对其所有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科技计划信用重点监控。责任主体为推荐单位的,根据情节轻重,在1~3年内限定其推荐项目数或取消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推荐资格。责任主体为专业机构的,取消其专业机构资格。责任主体为专家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三)信用评级为“差”的,自信用评级生效之日起,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责任主体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终止项目,停拨其所有在研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5年内不接受其参与国家及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对其所有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科技计划信用重点监控;责任主体为项目负责人的,停拨其所有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终身不接受其参与国家或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相关工作的申请。
第十九条 相关责任主体信用一旦记录,立即生效,科技厅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评级定期进行更新管理。
第二十条相关责任主体在信用调查和确认阶段,对其信用记录具有申辩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信用记录与评价标准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信用记录内容 |
量级 标准 |
信用 评级 |
良 好 信 用 |
守 信 行 为 |
1.中期评估或绩效评价无不合格,按时完成任务并一次通过验收或因不可抗原因结题; 2.项目调整符合规定; 3.经费使用合规,审计没有问题; 4.项目实施期间无任何违反原则及相关规定的记录。 |
同时具备 |
信用良好 |
不 良 信 用 |
过 失 行 为 |
1.除不可抗原因外,由于组织管理不到位导致项目未通过验收; 2.除不可抗原因外,项目合同截止日期(或延期项目到期)之后,六个月内未申请验收;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主观原因未落实合同规定的相关承诺,影响任务按期完成; 4.监督管理职责或监管不到位,影响任务按期完成; 5.未按规定报批即自行进行项目调整; 6.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 7.中期评估或绩效评价结果差; 8.经费使用出现问题,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 9.未与有关单位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或未书面约定知识产权管理事项而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10.不按时报送及配合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11.项目推荐时谎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 12.项目咨询或评审评价时,不遵守工作程序、保密要求,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13.项目咨询或评审评价时,评审评价结果严重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14.其他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
符合任一条件 |
信用不良 |
失 信 行 为 |
1.在项目立项、实施、中期评估、验收、绩效考评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文件材料; 2.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承担项目资格; 3.违反技术保密原则且造成严重后果; 4.瞒报或谎报重大事件; 5.科研不端行为; 6.严重违反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 7.未经允许擅自调整项目任务且造成严重后果; 8.故意拖期验收; 9.向评审专家或科技计划管理相关人员行贿; 10.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
符合任一条件 |
信 用 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