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关于改进加强自治区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新财教〔2016〕14号)和《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新财综〔2015〕1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经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负责审议专业机构的项目遴选结果和项目择优确定事项。
第四条专业机构依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和管理任务的委托协议,进行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专业机构的职责与任务
第五条制定所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管理工作方案。
第六条参与编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年度指南。
第七条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开展项目过程管理。
第八条受理各方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承担单位、参与人员和专家的申诉和举报;受理相关单位或个人对项目申请、立项、调整、延期和验收等决定的异议、申诉;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处理反馈,并完成相关信用记录。
第九条在任务委托期间,出现重大变化导致任务无法正常实施,应及时向委员会及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报告,提出调整或终止建议。
第十条承担委托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专业机构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专业机构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组织结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拥有相对健全的项目管理、行政、监督和财务等部门。
(二)管理制度。具有章程和较为完善的项目管理、经费管理、质量控制、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信用管理、保密及档案管理等制度,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和全程留痕管理,建立内部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三)管理能力。具有满足项目管理要求的相对稳定、结构合理且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管理队伍;在相关科技领域具备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及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熟悉自治区有关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和经费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管理条件。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较完备的办公系统,能够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开展项目管理。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
(五)社会信誉。科技管理业绩表现良好,运作规范,无违规、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根据专业机构的申请标准,符合条件的单位可自行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推荐,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相关管理部门提交《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申请书》等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科技厅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提请委员会审定后,公示和确定。
第四章 专业机构的任务委托
第十四条对专业机构提交的项目管理任务申请,委员会结合任务特点和管理要求,从专业机构的项目管理能力、管理业绩、管理工作方案可行性等方面,择优选择承担管理任务的专业机构。
第十五条经委员会审定后,相关管理部门与专业机构签订任务委托协议书,明确相关职责、权利义务及工作经费。
第五章 专业机构的运行规范
第十六条专业机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及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专业机构通过新疆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开展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专业机构选取、使用专家,应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科技项目评审专家选取和使用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专业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年12月30日前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机构运行、履职尽责、项目管理情况以及所管理项目实施效果的监督检查结果等。专业机构发生法人代表变更或机构合并、重组、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专业机构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可设置流动岗位,选用高水平专家参与项目管理。定期组织对相关人员的能力培训,建立高水平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团队。
第二十一条专业机构项目管理人员在开展项目管理过程中,要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要求,严禁以下行为:
(一)承担或参加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研究;
(二)作为专家参与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评审、验收工作并领取报酬和各种费用;
(三)参与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研究论文、著作、专利等署名,作为自治区科技奖励的候选人参与评奖;
(四)索取或者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旅游和娱乐健身活动;
(五)在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承担单位兼职,并领取报酬;
(六)受利益相关方请托向评审专家输送利益,干预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七)泄露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
(八)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项目管理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第六章 专业机构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专业机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及自治区的保密法律法规,负责所承担管理任务的保密工作,在项目管理中的保密工作接受科技厅保密办公室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专业机构实行保密管理责任人制度。建立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确保项目管理保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坚持先审后用的用人机制,保证涉密岗位工作人员政治可靠、业务素质好,熟知国家及自治区保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涉密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应按要求办理文件移交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或者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专业机构管理涉密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科学技术保密要求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时要与相关评审专家签订保密责任书;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时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签署任务书时要与项目责任主体签订保密协议书;年度工作报告中应单独说明项目保密情况;验收时应将项目保密工作列为验收内容。
第二十五条相关部门授权专业机构使用、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未经该部门批准,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他单位向专业机构借阅、索取或抄录涉密文件资料时,应出具正式公函,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专业机构应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专业机构在对机构自身或所管理的任务进行宣传时,不得涉及保密事项。
第二十七条专业机构在承担管理任务时,发现泄密或者可能发生泄密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管理任务委托部门和科技厅保密办公室报告。
第七章 专业机构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专业机构在承担管理任务期间,负责相关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档案制度,对项目管理进行全程完整记录,保留相关会议纪要、重要会议的音、视频等资料。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安全,归档留存时间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九条专业机构要建立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的档案管理责任体系,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调离时,须交清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或借阅的档案,不得擅自留存或处理。
第三十条 专业机构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应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形成、收集、整理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档案,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三十一条 专业机构在其所承担的管理任务验收后,应按规定对相关档案进行统一保管。
第八章 专业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第三十二条 按照科技厅的相关规定,对专业机构开展监督和评估工作。监督和评估主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项审计以及绩效评估评价等方式。
日常检查重点是对专业机构项目管理情况进行监管。任务委托方应与专业机构定期召开例会,专业机构应定期向任务委托方提交工作报告。
专项检查重点是对专业机构法人责任落实情况、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情况,以及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
专项审计重点是对专业机构管理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经费拨付的及时性,以及内部管理有效性等进行审计。
绩效评估评价重点是对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及其负责管理的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评价。
第三十三条 向社会公开专业机构年度工作报告、监督评估结果及其应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受理对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
第三十四条 专业机构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在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等,影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监督其整改。
第三十五条 建立问责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或因重大管理过失造成严重损失的,或存在泄露国家秘密、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经委员会审议后,取消其专业机构资格。
第三十七条 建立专业机构信用制度,将专业机构的监督评估情况纳入科技计划信用体系,及时、客观记录专业机构的严重失信行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专业机构的信用等级和监督评估结果是专业机构遴选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同等条件下,信用等级高、评估结果好的专业机构优先承担管理任务。
第三十八条 专业机构合并重组或更名后,根据委员会评估意见履行相关程序;不再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存在或不具备项目管理条件的,经委员会审议后,取消其专业机构资格。
第三十九条 被取消资格的专业机构应按规定向重新确定的专业机构及时移交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